24年一建《法律法规》要点十八:竞争性谈判
进入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律法规》的要点十八——竞争性谈判,我们不难发现,这一采购方式在现代工程建设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通过有效的谈判机制,在保障采购质量、效率与成本效益的同时,实现采购项目的最优配置。
考点35:竞争性谈判
1、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具体为: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采购程序
(1)谈判小组:采购人的代表+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满足条件的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确定供应商。
(2)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为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综上所述,2024年一建《法律法规》要点十八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深入解析,不仅揭示了其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的重要地位,也强调了依法依规开展竞争性谈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一级建造师,我们应当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