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2024年一建《法律法规》要点强化速记三:担保物权

2024-07-16 13:56

在202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中,《法律法规》科目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担保物权作为其中的一个关键考点,涉及到债务履行、财产抵押等多个方面。本文将详细解读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一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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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1.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3.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交易的)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上述第(1)、(2)、(3)项, 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可以交易的)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 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 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 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就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总之,掌握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考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通过系统学习和重点记忆,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物权的各项规定,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希望所有考生都能在2024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实现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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