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建《法律法规》要点强化速记二:物权法
在24年一建《法律法规》科目中,对用益物权及其基本原则的理解尤为关键。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设立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还关系到实际操作中的各种情境。因此,深入掌握用益物权的相关考点,对于备考24年一建《法律法规》科目的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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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一、不动产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4: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 由非所有人享有。
3.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
4.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5.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考点5: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7.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居住权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四、地役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权利转让: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4.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对24年一建《法律法规》科目中,用益物权及其相关考点的详细解读,可以看到,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的物权变动,都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实质要件。对此,建造师考生需准确掌握法律规定,理解各项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具体条件和法律后果。在考试准备过程中,应重点强化对这些要点的速记和理解,确保在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考试中能够准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