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十
在建筑领域,保险合同及其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对风险管理至关重要。这些金融工具的合法性、条款、权利义务和索赔处理等都是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的关键考点。深入理解这些内容,对于有效应对工程风险、控制项目成本和优化效益至关重要。让我们仔细研究这些法律概念,为考试和职业实践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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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4:保险合同
1、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4、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按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按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保险财产虽没有全部毁损或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按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考点25: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发包人,若委托承包人投保,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建造过程中承保范围:自然事件(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事件、火灾爆炸等)。
3、除外责任(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4、保险期限: ①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②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③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通过分析保险合同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法律细节,我们看到了它们在实际建筑工作中的重要价值。从合同订立到索赔处理,每个步骤都需要依法操作。全面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通过考试,还能在职业生涯中有效管理工程风险,提高专业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重视学习这些考点,确保理论和实践都达到优秀标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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