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九
在准备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时,了解和掌握抵押权、质权和定金的法律概念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概念属于担保法的范畴,它们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额外的保障。掌握这一知识点对于实务操作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抵押权、质权和定金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便更好地准备即将到来的考试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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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抵押权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可以抵押的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3、不可以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抵押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4、抵押权的产生:不动产自登记生效,如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5、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考点22:质权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2、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设立。
3、权利质押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或办理出质登记的担保,可质押权利: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①②③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23:定金
1、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通过以上全面分析抵押权、质权和定金的法律框架和实操要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两者在担保体系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原则、优先受偿权;质权的占有要求、出质人的权利限制,还是定金的成立条件、定金数额的变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流通的效率性。在备考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这些考点的精确把握不仅能够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能够让其在建筑行业中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对这些关键考点的学习,以确保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能达到优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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