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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出品: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初级)》考前集训二

2024-05-26 13:00

距离银行从业考试时间不足一周,备考的同学要抓紧时间学习了,优路教育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个人理财(初级)》的考前集训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帮大家的备考助力。今天整理的考点是《个人理财(初级)》第二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介绍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恪守承诺,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1.自然人(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2)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与精神状况做了如下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①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法人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法人的分类:《民法典》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普遍的营利法人形式。

(二)民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基本含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伐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代理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5)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4.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2: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订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等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5.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婚姻法律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酉州;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考点4:继承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考点5: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考点6: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理财产品分类

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1)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2)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考点 7: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1.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2)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5)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上一条);

(2)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3)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4)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禁止性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3)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4)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5)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6)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7)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8)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9)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10)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11)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12)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13)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考点 8:保险代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3)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4)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5)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其定期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培训。其中,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 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3.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4.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1)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①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②投保人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 60 周岁

(2)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①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倍:

②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20%;

③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 60,

④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

5.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填:

(1)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2)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在代填过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6.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7.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 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 10 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 20%。

8.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 3 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9.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考点 9:《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介绍

(一)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1.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2.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和结汇(外汇兑换成人民币)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二)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1.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考点 10:《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1.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2)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3)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5)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2.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2)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3)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4)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5)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6)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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