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

哈尔滨医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

2021-07-23 09:30

哈尔滨医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

为落实好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授予学位的对象

临床医学类或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已获得全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

1. 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的临床医师。

2. 掌握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临床分析和实践能力,以及良好的表达能力与医患沟通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诊治工作。

3. 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有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4. 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三条 申请学位的条件

1. 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 通过执业医师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3. 通过我校的学位课程学习及考核,达到学分要求。

4.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5. 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临床实际,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第四条 学员身份认定

在培训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在我校报名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者即视为我校在册学员。

第五条 课程学习和科研训练

1. 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原则上须在一年内修完并达到要求的学分。

2. 学员须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通过执业医师考试进入科研训练阶段。

3. 学员在导师指导下,运用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搜集和处理资料,发现临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总结,研究解决问题,探索有价值的临床现象和规律,并形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由导师把关并提出是否同意进行评阅的意见。

4. 学校认可申请人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进行的专业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的学时和成绩。

第六条 学位论文及答辩要求

1. 学位论文要求。申请人应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可以是带有文献综述的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践问题的能力。

2. 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由校方聘请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作风正的两名副高职以上技术职称(含副高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

3. 论文答辩。由五位具有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副高职以上技术职称(含副高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硕士生导师至少两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认可。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根据答辩的情况,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七条 授予学位

申请人学位课程考核合格,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八条 学费

1. 申请学位按学年度交费,学位课程学习阶段按一年计,科研训练和完成论文阶段共一至三年,按实际修业年限缴费。

2. 学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额度执行。

3. 申请人进入每一阶段的学习后,因个人任何原因中断学业,学校将视其为自动退学,按照黑龙江省学费管理文件有关要求,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九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实施办法由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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