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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精讲:行政许可法基础

2024-06-05 18:00

已报名2024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要抓紧时间投入学习了,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第二章第一节:行政许可法基础。


考点1: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念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二、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是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授益行政行为)

(5)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三、分类

分类 性质 功能 举例
通认可 确定特定相对人有权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 控制危险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

商业银行设立许可

特许 授予权利 配置有限资源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

认可 对相对人是否具备资格资质的认定 提高从业水平,技能,降低行业风险

律师资格

建筑企业的资质

核准 确定达到特定的经济技术、规范、标准 控制该事项或者活动的危险

消防验收

生猪屠宰检疫

登记 确定特定的主体资格 证明及社会公示

企业设立核准登记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休设立登记

四、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许可审批、确认审批、其他审批,只有部分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依职权 依申请
可以是内部也可以是外部行为 外部管理行为

是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

如减税免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等

是一种事先控制手段,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企业设立登记许可、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鉴别,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启动 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依职权 依申请
在行政诉讼中的后果不同

通常不因申请行为

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

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

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行政相对人权利形成的时间

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对现状的认可,非创设性)

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则是行政许可。即无许可则无权利(创设权利)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 行政许可
裁量权 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 在进行行政许可时拥有裁量权
目的 目的在于建立秩序,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收养登记等 对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
结果 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

 

考点2: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内容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1)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 如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

(1)办理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含义

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所形成的正当期待所产

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

(1)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体现;

(2)确需改变(撤回or变更)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

如以前颁发许可证的污染企业,为了环保而撤回许可证后停产。

内容

(1)取得的许可正当,相对人基于对许可的合理信赖,受到法律保护;

(2)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无过错;

(3)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许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利。 
7.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考点3: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概念与设定程序

1.概念

行政许可的设定即创设性地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2.设定的有关程序

设定需规定: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1)听取、论证制度: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许可评价制度:已经设定的许可,应定期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

(3)停止实施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其是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事项

事项 情形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普通许可,一般无数量控制
如出入境许可、治安许可、爆炸物生产运输许可、医用口罩防护服生产许可等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3)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如无线电频率使用、狩猎、采伐许可等认可,主要对人
如医师资格、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核准,针对“物”
如特种设备的年检、航空器适航的认定等

(5)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

【注意】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主体登记事项,不属于此类事项范围。

权属登记(如不动产登记)和人身关系登记(婚姻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登记
如企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仅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注意】

(1)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3)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4)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5)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6)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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