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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出品: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精讲三

2024-05-13 17:52

已报名2024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要抓紧时间投入学习咯,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第一章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考点1:税收实体法

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 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者可能一致(如所得税),也可能不一致(如增值税)
易混概念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 如任职单位代员工扣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如任职单位代员工扣缴个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如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如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单位 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如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与总公司

 

2.课税对象(对什么征税)

(1)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2)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未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王该税种的征收范围。

(3)课税对象的作用:

①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②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③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4)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计税依据 税目
概念 又称税基,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有税目
作用 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 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3.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4.减税、免税

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税收附加与加成

(1)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

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只能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税收加成,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

(2)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实行税收加成则是为了调节和限制某些纳税人获取的过多收入,或者是对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6.纳税环节

(1)含义: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2)环节:生产环节(如: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流通环节(如:增值税)、分配环节(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3)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7.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①按期纳税,如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②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

③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点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的作用

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

4.提高执法效率

 

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出示相关证件):防止假冒、诈骗或越权

2.回避制度:实现公正原则的重要保障(税务人员与税务实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职能分离制度:保障税务行政的公平、公正(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听证制度(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

5.时限制度: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a.较大数额罚款;

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制度。【23年新增】

b.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c.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d.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e.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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