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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出品: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点精讲一

2024-05-14 1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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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税法概述

已报名2024年税务师考试的考生要抓紧时间投入学习咯,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税法一》第一章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考点1:税法的概念

1.税收

征收主体:国家.

征税依据:政治权力。

征税目的:满足政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支出需要。

税收分配的客体:社会剩余产品。

税收特征:强制性(基本保障)、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2.税法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有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

【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广义的税法与狭义的税法】从狭义上讲,税法仅指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部门规章等)

 

考点2: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子制定法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这说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非授权性法规:

(1)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这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其力度仅次于刑法。

(2)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3.从内容上来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考点3:税法原则

类别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内容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基本原则(“法公合实”)

基本原则 要点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

(1)含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

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

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

收。

(2)要求:①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②课税只能在

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

效的。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

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

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公众信任原则)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

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存在错误时,纳

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

不必缴纳滞纳金。

实质课税原则

内容: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而不能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意义: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

正性。

 

2.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要点

法律优位原则

(行政立法不得

抵触法律原则)

(1)效力等级: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

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

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特点: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

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

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

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湖及力。

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

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湖及力

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

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程序优于实体

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纳税人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

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

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

予受理。

(2)目的: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

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考点4: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等除外。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如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何时生效)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可以使广大纳税人和执法人员事先了解、熟悉和掌握该税法的具体内容,便于其被准确地贯彻、执行。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大多采用的生效方式】:

对于执法人员和纳税人来讲易于理解、掌握,实施前也不需要更多的准备,可以兼顾税法实施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即把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2)税法的失效(何时终止效力)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即以新税法的生效日期为旧税法的失效日期;

【提示】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②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即在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预先确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

【提示】这种方式税收立法实践中很少采用。

3.对人的效力(对…人适用、能管辖…人)

(1)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国税法的管辖)

(2)属地主义原则(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

(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考点5:税法的解释(法定解释)

1.税法解释的特性

特性 规定
专属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

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权威性

只要法定解释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这种

解释就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针对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

用过程中进行的,是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

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

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税法解释的分类

划分依据 具体类别
解释权限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尺度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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