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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点通整理七

2024-05-15 07:00

在社会工作领域,深入理解并熟练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为了助力考生们更好地应对2024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优路教育精心整理了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的60道点通系列资料。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些经过筛选的习题,逐一展开深入而细致的剖析与讲解,帮助考生们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点,提升应试能力。

 

知识点 19: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满足以下其一):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

(1)条件(满足以下其一)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要求:

①夫妻共同送养;

②一方死亡或失踪可单方送养但其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③父母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能送养未成年人,但有被父母严重伤害可能的除外。

3.收养人

(1)条件(全部满足)

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年满 30 周岁。

(2)收养补充规定

①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 40 周岁以上;

②夫妻共同收养;

(3)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①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合意;

②征得 8 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年龄差 40 周岁以上”等限制。华侨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收养人的条件以及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的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1.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 自愿签订收养协议;

3.单方要求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5.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收养评估)----登记。

习题演练

根据《民法典》,关于送养未成年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儿童福利机构不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送养人

B.生父母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单方送养

C.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D.监护人送养孤儿的,无需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参考答案】C

【解析】A 错误,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B 错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C 正确,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D 错误,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知识点 20: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一)身份上的效力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即行消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后果:未成年, 自行恢复; 已成年,协商确定是否恢复。

(二)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习题演练

秦某夫妇依法收养了小周,并将其抚养成人,后小周与秦某夫妇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现秦某夫妇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小周对秦某夫妇应当履行的责任是(    )。

A.应付生活费

B.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C.补偿收养期间秦某夫妇支出抚养费

D.全部返还收养期间秦某夫妇的抚养支出

【参考答案】A

【解析】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知识点 2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有一无二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丧偶儿媳(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5.只适用法定继承。

习题演练

甲乙丙丁四兄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故,甲育有一子一女,甲于 2017 年病故;乙和丙未婚未育;丁已婚未育。丙于 2020 年 12 月突发意外去世,未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丙的法定继承人有(    )。

A.甲的儿子

B.甲的女儿

C.乙

D.丁

E.丁的妻子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民法典》,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丙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死亡,故法定继承人为丙的兄弟姐妹:甲、乙、丁。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甲先于丙死亡,故甲的子女可以进行代为继承。故本题选 ABCD。

 

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不难发现《法规与政策》在社会工作师考试中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会继续向大家解析相关知识点,欢迎各位考生加入优路教育-社会工作师栏目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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