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1-05-18 10:29

2020年大纲

2021年大纲



将刑诉内容分为总论、分论、特别程序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基本要求:

将“思想内涵”为“具体运用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考试内容: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立场、组织体系、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考试内容: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将“中国海警局”为“海警机构


考试内容: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  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  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  翻泽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考试内容: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删除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责任

将“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移至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管辖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增加并案管辖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二节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考试内容:第二节  审判管辖

增加并案管辖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或理解: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自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委托辩护、

拒绝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有效辩护原则,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辩护的内容与辩护的种类,刑事代理的种类。

基本要求:

了解或理解:删除辩护制度的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  辩护权  辩护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制度的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删除辩护制度的意义


考试内容:第三节  法律援助制度

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考试内容:

删除法律援助制度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或理解:刑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各种证据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区别,理论上对证据分类的依据及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犯口供的适用,证人的保护制度,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基本要求:

了解或理解:删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为“对各种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明标准的把握


考试内容: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增加“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描述


考试内容: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书证的概念、特点、与物证的区别联系及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意见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考试内容: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审查认定

增加物证的审查认定”“书证的审查认定”“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认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认定

增加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  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

增加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技术调查、侦查证据  境外的证据材料  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证据材料  隐蔽性证据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有关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  有关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的证据材料  有关年龄的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五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拘留的决定、执行和期限

考试内容:第五节  拘留

将“刑事拘留”为“拘留

第十一章  立案

基本要求:

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立案监督的概念。

基本要求:

了解:增加立案的功能


考试内容: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考试内容: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

增加立案的功能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  不立案)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的程序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增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置  撤案

第十二章  侦查

基本要求:

理解: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概念,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的概念,侦查监督的概念,侦查的任务,侦查工作的原则,侦查的司法控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各种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程序,补充侦查的种类,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程序,侦查监督程序的规定。

 

基本要求:

理解:删除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删除补充调查的概念”,增加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的侦查权限”。

将“侦查的司法控制”为“侦查的法律控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增加涉案财物的处置

 


考试内容:第一节  侦查概述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考试内容:第一节  侦查概述

删除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将“侦查的司法控制”改为“侦查的法律控制”


开始内容:第三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羁押期限

考试内容:第三节  侦查终结

增加涉案财物的处置



增加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的侦查权限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第四节  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补充调查(补充调查的概念  补充调查的运用条件及意义

  补充侦查

删除补充调查

将“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为“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基本要求:

理解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提起自诉等概念,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提起公诉的任务和意义,审查起诉的内容、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条件,附条

件不起诉制度,起诉书的制作,自诉状的制作

基本要求:

理解: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熟悉并能够运用:删除自诉状的制作


考试内容: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沂的条件  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的程序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考试内容: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删除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考试内容: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

考试内容: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增加提起自诉的范围

删除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试内容: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  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  提审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开庭前的工作  强制措施与中止执行  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的期限

考试内容: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删除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增加并案审理的情形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将原二十五章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移至第十九章

第二十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全面调查原则与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参与原则)

考试内容: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原则”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原则

第二十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第二节  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

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  缺席审判中的上诉、抗诉

考试内容:第二节  缺席审判的案件审理

增加被告人的近亲属参与诉讼”和“缺席审判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考试内容: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没收程序的启动  没收程序的管辖及公告  没收程序的裁判  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  没收程序的终止救济措施

考试内容: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增加没收程序的送达”和“没收程序的法庭审理

第二十五章  强制医疗程序

考试内容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考试内容

增加对强制医疗的监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l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0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1】1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3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127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4日公安部第3次部长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0日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

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2017年8月8日)司发通【2017】184号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2020年8月20日)司规【20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发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0】20号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十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发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0】20号

 

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年9月13日发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年11月5日发布  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  法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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