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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刑法知识点解析:占有的认定

2025-03-18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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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财物由谁占有是认定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法考的超级重点。

  (一)占有的认定★★★★★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表 占有的认定

状态 认定
事实上握有、持有某物 他人占有
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认定。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在主人与财物“短暂分离”时,主人通常仍然占有其财物。
(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 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3)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第三者占有时 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4)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 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店员即为辅助占有人。

  (二)死者的占有

  死者的占有是刑法理论上迄今仍有争议的问题。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

  表 死者的占有(通说观点)

(1)为劫财而杀人,然后取财的 将前后行为统一评价为一个抢劫罪。
(2)原则上不承认死者的占有 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侵占罪,尤其是与死亡原因无关的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3)如果取财者就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的行为人,而且是在实施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害被害人、交通肇事引起被害人死亡之后,立即起意,从被害人尸体上夺取财物的 承认死者生前的占有继续存在从而肯定占有,得出取得财物的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这种结论能够得到公众认同(周光权)。
(4)如果取财者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但其取财行为发生在被害人死亡较长一段时间后,例如行为人杀害被害人1   年之后,怀疑其随身携带有价值高昂的财物,而挖坟掘墓取得死者随身财物的 成立侵占罪。

  说明:(3)看起来和(2)有些矛盾,如此解释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定性问题,与传统的占有概念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结论能够得到公众认同。在这个意义上,刑法要保护的是一种得到社会一般观念认同的占有(周光权教授语)。(3)和现行的司法解释也是一致的。

  【学术争议】在死者能否占有其财物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详见下文)。

  【怎么考】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 万余元。对陈某取财的行为可能存在

  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2011-4-2 节选)

  【提示】司法部的答案如下:对本行为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本行为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本行为成立侵占罪。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5 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本行为构成盗窃罪。

  【问题】购买货物后又掉包退货的,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实例】2017 年1 月,王冰先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914 元的灰色羽绒服,收货后将其旧裤子邮回对方,并称对方发错货,成功拿回货款914 元。试水成功后,王冰于2017 年2 月再次出手。他从网上购买价值为1600 元的黑色始祖鸟牌羽绒服,收货后将自己的旧羽绒服邮回卖家,拿回了1600 元的退款。2017 年6 月,王冰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为3800 元的二手金色苹果手机,收货后将一部手机模型寄回卖家,拿回人民币3800 元。2017 年9 月,王冰在网上购买了一双价值为650 元的新百伦鞋,收货后将一双返厂鞋寄回卖家,拿回人民币650 元。王冰的行为构成何罪?

  【辨析】甲坐上出租车,看见前乘客的包落在座位上,前乘客尚在车旁付款。甲急催司机离开,将该包据为己有。甲构成何罪?

  【怎么考】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2016-2-59)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 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答案】 ABCD。在A、B、C 中,财物均由原主人占有。在D 中,丁骗取到的只是钥匙,顾客或者收银员并没有将汽车处分给他,所以他构成盗窃罪。

  2.乙(16 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 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2014 年试卷二第18 题)

  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盗窃罪(间接正犯) D.侵占罪

  【提示】参见前述讲解。

  【答案】D。甲的行为的实质是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该卡在法律上属于甲所有,所以甲持该卡到银行取钱,不构成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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