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征途中,《经济法基础》作为考试的核心科目之一,其考点的学习与掌握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加系统地复习《经济法基础》的考点,优路教育特别整理了每日考点汇总,旨在通过提炼和深入解析,帮助考生们备考。今天,我们就来聚焦《经济法基础》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不征税收入,一起探索其背后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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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中,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2018 年 9 月 20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不征税收入;
(3)2018 年 9 月 10 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不征税收入。
【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判断题】《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答案】×
【解析】《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故本题错误。
通过对不征税收入这一考点的深入剖析,相信考生们对这一税收政策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备考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的过程中,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栏目将始终陪伴在考生们身边,提供全面、专业的辅导和支持。我们鼓励考生们结合每日考点汇总,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逐步攻克考试难点。同时,我们也提醒考生们关注相关政策和考试动态,确保备考方向的准确性。优路教育预祝所有考生都能在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自己的会计职业生涯开启一扇新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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