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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十

2024-05-09 14:34

随着2024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临近,即10月26日和27日,广大考生对于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中的重要内容的需求日益迫切。为了帮助考生深入理解这些考点,优路教育精心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考点,以期为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本文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详细内容如下: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的形式 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 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予处罚
14≤违法人<18 违法人<14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考点三: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点四:一般程序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考点五: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们应当对这些法条进行透彻研究,并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理解和记忆。为了助力考生们有效备考,优路教育将继续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和课程。此外,考生们还应主动查阅最新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以确保全面掌握考点,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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