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最新通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导则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客观评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省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4年6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联系人及电话:叶婷 0971-6150349(兼传真)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青海建设科技大厦703室
其中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的相关规定有:
2.0.4 项目负责人
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负责某一具体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等管理,承担该项目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或审核工作,并对该咨询成果质量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0.6 审核人
是在指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审核工作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 审定人
是在指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相关负责人。
3.3.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应具有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人、审定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专用章。专业造价咨询人员应自觉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职业道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该咨询成果文件不合格
1、超范围承接业务
超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承接业务,编制人未具有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人、审定人未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全部《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请看附件。
信息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