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综合能力》易错系列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在备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的过程中,《综合能力》科目不仅要求考生掌握技术知识,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其中的重要考点之一,因其条款繁多、规定细致,常常让考生感到困惑和易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关键内容,我们特别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核心考点,并附上了一个实战练习题,助你在备考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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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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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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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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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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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权利保障
5.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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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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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当场作出处罚。
一般程序:受案、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其中,听证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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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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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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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