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

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21-10-06 13:35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多渠道培养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下述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核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其他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近三年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当年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报名办法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申请和学校现场确认,完成报名。

  1.教育部学位中心网上申请

  登陆教育部学位中心网站(),进行用户注册、上传照片、填写基本信息和提交学位申请。

  2.学校现场确认

  研究生院学位办每年分两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现场确认,上半年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申请人登陆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专栏(网址:)下载并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表”,持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所在单位介绍信;

  (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最后学历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

  (5)申请者所在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专家(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选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基本条件审核

  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不少于5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资格审查小组专家同意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向申请人发放录取通知书,作为在我校办理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的凭证。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申请人应按时完成并通过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达到所申请专业规定的学分,未按时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跨学科申请者,需补修所申请学科至少两门本科必修课程。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定为准。

  申请人必须在五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者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意义,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论著等。重复使用同一内容取得学位者,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学位。

  2.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送请三位校外专家评阅。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应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和推荐人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4.学位申请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我校同期入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南京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的规定》(校研发【2012】26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2002年4月11日,第七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第十八条 以上条款,由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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