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为完善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获得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有效途径,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位名称
中医硕士专业学位(of Chinese Medicine, M.C.M.)。
第二条申请资格
1. 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 正在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中医师。
3. 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第三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须向我校进行申请。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考核、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第四条 课程考核
1. 学位课程考核。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进行学习与考核。
2. 全国统一考试。包括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内容以临床专业知识及其实际运用为重点。
第五条 临床能力考核
在上海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临床实践。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践问题的能力。符合《上海市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见《上海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论文答辩委员会重点考核申请人的基本临床科研能力。
第七条 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于授予工作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通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申请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八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2. 申请人需承担课程学习和申请学位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3. 申请学位有关工作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4.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研究生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7 年 6 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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