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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二建《法律法规》核心知识点:工程监理的形式

2024-06-25 09:25

现阶段正是开始备战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黄金时期,虽然距离考试还有约一年左右的时间,但你将会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复习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更高效地备考,我们精心汇总了《法律法规》科目的核心知识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为你的深入学习提供有力支持。请充分利用这段宝贵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从现在开始打好基础,逐步提升自己的实力。以下是《法律法规》科目的核心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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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十二: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知识点三十三: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知识点三十四: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知识点三十五: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知识点三十六: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知识点三十七:工伤认定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知识点三十八:和解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知识点三十九:仲裁裁决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知识点四十: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上是《法律法规》科目的核心知识点,希望这些内容能为你的备考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距离考试还有一年的时间,希望各位同学可以充分利用这段宝贵时期,制定科学的复习计划,不断夯实基础,稳步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预祝各位考生在202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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