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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初安【临考狂背50点】法律法规难点(36)

2024-09-13 15:11

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冲刺阶段,每一个知识点的掌握都至关重要。优路教育深知考生们的需求,特地从“临考狂背50点”中精选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深入解析,旨在帮助考生们强化记忆,提升应对考试的能力。


初安冲刺


考点 3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生产经营单位的初期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规范了政府的应急救援程序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3.设置了应急救援中止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深入理解并牢记“临考狂背50点”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知识点,将为考生们在考试中增添一份从容与自信。优路教育始终陪伴在您的备考之路上,愿这份精心准备的资料能成为您考试成功路上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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