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罚!
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辖区内进行“双随机”检查时看到,某个体诊所内有数名患者正在接受治疗,现场只有一名医生,处方均为该医生出具,在医师签名处均签了该医师张某的名字。卫生监督员核实其行医资格时,张某现场出示的医师资格证书显示其为执业助理医师,现场也未发现其他执业医师上岗。
经调查,该个体诊所有两名医生,其中一名为执业医师,另一名医生张某是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未在岗期间,张某单独一人执业且为患者开具处方笺。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通过多方询问核实,卫生监督员确定了该个体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张某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的违法事实。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个体诊所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处理,同时,对该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给予另案处理。
下一步,该支队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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