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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2025-01-30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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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会计职业卓越的道路上,每一位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都在不断积累与突破。优路教育深知,每一天的学习都是通往成功的重要阶梯。因此,我们特别设立了《经济法》每日一点的环节,旨在通过点滴积累,帮助考生们构建扎实的专业知识体系。今天,我们将一同探讨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这一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概念,对于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让我们深入解析这一考点,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考点汇总

更多内容详见>>>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1月每日考点汇总

 

【考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或尚未确定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BCD
【解析】机动车、建筑物、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和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

 

通过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深入剖析,相信考生们已经对这一概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在备考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道路上,优路教育中级会计师培训栏目将继续与您同行,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备考资料和专业的指导服务。我们坚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积累,每一位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展现出自己的更佳状态,取得优异的成绩。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优路教育期待与您一起创造更加辉煌的会计职业生涯!

优路教育注册会计师培训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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