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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新教材变动:法律(2)

2024-09-15 11:00

随着202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日益临近,考生们关注的莫过于新教材的变化情况。作为备考的重要参考,新教材的发布不仅预示着考试内容的新动向,更是考生们调整学习策略、精准备考的关键依据。如果备考出现迷茫,不妨可以看一看新旧教材对比!

由于《公司法》修正,2024 年中级经济师新教材与 2023 年教材对比分析后发现,第六部分法律的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变动较大,涉及修正、新增和删减的内容极多。本章节的第一小节涉及两处内容调整,第二小节到第八小节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本文来为大家分析第一小节公司和公司法概述的新旧变化对比,内容如下:

 

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变化:内容调整

(一)公司得概念、特征与种类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变化:内容调整

3.公司的种类。根据组织结构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众公司或私人公司);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包含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此外,《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并非是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司类型,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的界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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