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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官方发布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通知

2024-08-09 16:5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近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规范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国会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提升会计信息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以下是具体详情: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以下是附件部分内容: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夯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基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原始凭证获取渠道。鼓励单位通过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等方式,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接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理和应用电子会计凭证,应当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接收、生成、传输、存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单位应当通过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功能、建立比对机制等方式,对接收的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进行验证,确保其来源合法、真实,对电子原始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被发现,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读取或者解析电子原始凭证及其元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具备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的能力,并生成符合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鼓励其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文件,并建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对应电子文件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文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纸质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影像文件与其对应纸质会计凭证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推动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生成、传输、存储、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发布,是财政部积极响应时代需求、推动会计行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这一规范的深入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将迈向更加标准化、智能化的轨道,会计信息的生成、处理、传输和应用将更加高效、便捷,为政府决策、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提供更加可靠、全面的信息支持。这一规范的实施,无疑将为我国会计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推动其不断迈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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