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新会计法,洞悉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其主要是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新会计法主要修改的内容】
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报告提供范围)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以及销毁管理)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监督制度)
4、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5、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工作方式)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综上所述,新会计法的出台不仅是对会计行业的一次升级,更是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及要求的深刻影响。它要求考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紧跟时代步伐,掌握新的会计准则与实务操作。因此,广大考生应密切关注新会计法的变化,及时调整备考策略,以更加全面、深入的理解应对考试挑战。未来,注册会计师考试将继续在推动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专业人才素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每一位考生都将是这一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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