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问题答疑
造价工程师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预算管理和经济效益。然而,近年来,一些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为此,我们特别整理了关于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的问题答疑,旨在帮助广大造价工程师明确法规要求,规范执业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此,我们郑重提醒所有造价工程师,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切勿违规“挂证”,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问题一:我有一个一级造价工程师证,注册在A公司,今年又考了一个二级建筑师证,想注册在B公司,可以吗?
答:不可以。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此种情况属于“挂证”。
问题二:某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能否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注册建造师作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现场的负责人,其执业活动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准其在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执业,是出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也符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受聘”并非特指与受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问题三:现在建造师证注册在A省某单位,缴纳社保一年,目前已经停保;人在B省,以灵活就业形式个人缴纳社保,算挂证吗?
答:此问题涉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挂证”。
问题四:专业技术人员已离职,但是在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注册信息,如何解决?
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注册建造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并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问题答疑,相信广大造价工程师对违规“挂证”行为的危害性和法规要求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我们再次强调,造价工程师作为行业的重要力量,应当以身作则,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违规“挂证”行为。同时,我们也鼓励广大造价工程师积极举报身边的违规“挂证”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让我们携手努力,为推动造价工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