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科目考点二十:合同履行
作为一级造价工程师我们需要对合同的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此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考点二十、合同履行
一般原则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咋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特殊原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惩罚违约方)
【例题】某建筑公司A与供应商B签订了一份购买建筑材料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下哪种情况可以作为供应商B不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
A. 供应商B的生产设备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建筑材料。
B. 建筑公司A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定金。
C. 市场上同类建筑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
D. 供应商B的运输车辆在交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