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综合能力》易错系列7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1 号令)
在消防安全管理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火灾防控的关键环节,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状况。随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即61号令)的实施,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对于备考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考生而言,深入理解并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点,是提升综合能力、适应消防安全管理新要求的必经之路。本文将围绕“一消《综合能力》易错系列7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1号令)”这一主题,深入剖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职责、管理机制及常见误区,帮助考生们准确把握管理精髓,避免常见错误。
【考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1 号令)
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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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标准 |
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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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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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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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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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旅馆、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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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在50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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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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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
养老院(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
托儿所、幼儿园(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
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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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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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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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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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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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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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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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博物馆、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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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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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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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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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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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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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
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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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1号令)的深入解读与分析,我们不仅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与管理职责,还掌握了其管理机制与运作流程。在备考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科目的过程中,希望考生们能够将这些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升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也提醒广大考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遵守61号令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万无一失。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请大家持续关注“一消综合能力考试易混易错系列”,我们为大家持续更新考生在综合能力科目中经常容易整混和出错的知识点,帮助考生备战2024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