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新规定解读
一级建造师注册新规定的出台,犹如在建筑行业投下一颗重磅炸弹,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一新规定究竟带来了哪些变化?又将如何影响广大从业者的职业发展?让我们一探究竟。
◐◑初始注册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是取得证书后的重要环节。首先,申请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
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
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
初始注册所需材料包括: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认证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以上 1、2、3 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人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由注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延续注册
一级建造师证书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注册期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此外,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上交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查情况的报告;个人申请材料中的编号应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的顺序编号一一对应,且应按顺序装订。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材料组成及要求也需严格遵守。
◐◑重新注册
自 10 月 22 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都要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新系统不再有变更注册业务,个人和企业变更聘用单位的应通过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注销手续由个人申请,企业直接操作通过,不再通过省级审批。可先办理一建的注销,再办理二级的变更。一级建造师的原企业需办理实名认证后才能给你注销一级建造师申请。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注意事项
在注册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比如,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面临严重的处罚。同时,要密切关注注册的时间节点,避免错过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注册类型 | 所需材料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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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 | 1.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 认证凭证、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 申请人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由注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
延续注册 | 1.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 原注册证书。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在注册期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无 |
重新注册 | 无 | 无 |
一级建造师注册新规定对于行业发展和个人职业规划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初始注册、延续注册还是重新注册,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流程。从业者需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遵守规定,以确保注册顺利进行,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