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一建《法律法规》要点十:代理相关事宜
在2024年一级建造师的《法律法规》考试中,代理相关事宜作为重要考点之一,不仅涵盖了代理的基本概念、种类及特征,还深入探讨了代理行为的设立、终止以及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代理作为民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对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及各方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框架出发,详细解析代理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与注意事项,帮助考生系统掌握这一关键考点。
考点20:代理
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代理
考点2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22: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1、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2)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2、法律后果:
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代理作为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事宜不仅涉及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刻理解,还紧密关联到建设工程的实际操作与责任承担。考生需熟练掌握代理的基本概念、形式与效力层次,明确代理行为的设立与终止条件,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不同情形下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同时,还应注意代理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自我代理、双方代理及恶意串通等,以避免因代理行为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通过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考生将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考试中关于代理的各类考题,为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