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要考点五
在建筑行业中,物权法律制度是规范土地及建筑物使用、交易的基础。一级建造师作为项目的重要管理人员,必须对物权的种类、特点及其变动规则有清晰的认识。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考试可能将重点考察物权的种类、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重要内容。掌握这些关键知识点,对于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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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0: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
用益物权 |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
|
担保物权 |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
考点11:土地所有权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3、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考点1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流转方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①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②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③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④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一并处分。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13:地役权
1、地役权是为了使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效益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已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需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的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考点1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物权的种类、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是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科目的核心考点。这些知识不仅是考生通过考试的必备武器,也是日后在建筑实务中处理物权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面对2024年的考试,考生们应当重视对这些考点的学习,确保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物权法,保障项目的合法性,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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