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条件与禁止性要求详解
在浙江省这片充满活力的医药健康沃土上,执业药师作为保障民众用药安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力量,其注册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浙江省人民政府“浙里问”互动知识库,作为官方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执业药师及社会各界提供了详尽、便捷的注册指南。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及后续相关文件精神,浙江省对执业药师的首次注册设定了明确而严格的受理条件与禁止性要求,旨在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业药师队伍,为公众健康保驾护航。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受理条件: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禁止性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址时间以及咨询方式等内容,可点击进入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选择所需办理区域)!
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浙里问”互动知识库的详尽解答,我们不难看出,浙江省对于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的严谨态度与高度重视。这一系列规定不仅确保了执业药师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也为其在职业生涯中持续学习、不断进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每一位怀揣梦想、致力于医药健康事业的执业药师而言,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是实现个人价值、服务社会大众的必经之路。让我们携手并进,在浙江省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共同书写执业药师事业的新篇章,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贡献更大的力量。
文中内容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