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奖惩机制有哪些?
在国家药监局今年发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对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奖惩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升执业药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首先,我们来看看《规定》中的奖励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同时,《规定》中还明确了惩罚措施。对于继续教育机构来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而对于个人来说,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的奖惩机制,是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力保障和推动。通过明确的奖励和处罚措施,不仅激励了药师们的学习热情,也确保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始终保持在行业前列。
文章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