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社会工作师法规考点:村民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会工作师考试中的法规考点对社会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基层社区治理和民主参与领域。2025年社会工作师法规考点中的“村民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专题,详细阐述了村民自治决策和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为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推进民主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持。
(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基本载体和重要形式,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召开村民会议
(1)组成: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
(2)召集: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
(3)召开:1/2以上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或2/3以上本村户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4)决定: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
(1)组成: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①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
②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
③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任期与村民委员
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2)召开规定
①召集:村民委员会或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
②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③决定: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二)村民小组会议
1.召开:本村民小组2/3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2.决定: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3.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综上所述,村民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推进村民自治和实现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通过熟悉这些法规考点,社会工作者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社区的和谐与发展。希望考生们能够认真学习这些内容,不仅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更在今后的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