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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科目易混易错60点梳理三

2024-05-29 14:01

社会工作师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对老年人、妇女、特殊儿童以及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帮助广大社会工作师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本文将对《法规与政策》科目中易混易错的60个重点内容进行梳理,特别是针对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考点13)、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14)、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考点15)、残疾人劳动就业(考点16)、婚姻的缔结(考点17)以及法定财产制(考点18)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通过这篇文章的学习,旨在帮助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更加清晰地理解和记忆这些关键考点,为顺利通过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考点13】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赡养与扶养

1.家庭赡养

(1)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2)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赡养内容:医疗护理/照料/安排住房/耕种承包地(收益归老年人)/精神慰藉;

(4)赡养协议: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协商,不违法;基层组织、老年人组织、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履行。

2.扶养

(1)配偶相互扶养义务;

(2)由兄、姐扶养的弟弟妹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二)社会服务

1.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2.依法兴办养老机构

(1)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备案。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考点14】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一)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三项基本原则。

(二)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人身和人格权益

(1)禁止对妇女实施性侵害

受害妇女维权途径

①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②向公安机关报案

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恋爱等亲密关系中的女性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1)禁止用人单位招录(聘)中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妇女特殊劳动保护权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3.财产权益

妇女享有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

4.婚姻家庭权利

(1)婚姻自主权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3)家庭财产权

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平等,不受收入状况的影响。

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4)妇女享有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申请。补偿办法协议确定;协议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6)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①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②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考点15】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

(一)孤儿安置

1.亲属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

2.机构养育:鼓励家庭式养育

3.家庭寄养:给予养育费用补贴,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4.依法收养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1.界定 父母双方均符合或一方死亡(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另一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 一、二级残疾;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 当地确认
服刑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6 月以上
失联 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
2.认定流程 ①申请: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申请;特殊情况,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②查验:乡镇/街道受理,查验,15 个工作日完成,不公示;
③确认:县民政部门 15 个工作日内确认,符合条件,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书面告知。
④终止:乡镇/街道,审核后,终止。


【考点16】残疾人劳动就业

(一)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的比例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考点17】婚姻的缔结

(一)无效婚姻

 

类型 违反一夫一妻制 近亲结婚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请求权人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时效期间 无效情形存在期间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程序 不能撤诉;除财产子女纠纷外不调解,直接判决。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同居期间财产:共同所有、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
子女(受法律保护)。



(二)可撤销婚姻                            

种类 胁迫
当事人或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
隐瞒重大疾病
遗传病:唐氏综合征、白化病等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
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
其他:尿毒症、生理缺陷等
请求权人 受胁迫方 被隐瞒另一方
期间 胁迫终止之日起 1 年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 1 年内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考点18】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注意: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投资收益;

双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1.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综上所述,这些易混易错的考点涵盖了社会工作师在实践中需要掌握的核心法规与政策知识。通过对老年人权益、妇女权益保护、特殊儿童保护与救助、残疾人劳动就业、婚姻缔结以及法定财产制等方面的深入剖析,我们不仅能够巩固基础知识,还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运用这些法规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服务。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考生们在备考路上少走弯路,同时也为实际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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