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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下半年广东汕尾市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公告

2024-09-15 11:00
来源:互联网
随着教育事业的稳步前行,广东汕尾市再次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教育盛事——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公告正式发布。这不仅是对教育从业者专业素养的一次全面检验,更是对汕尾市教育质量持续提升的有力保障。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局关于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含中职、特殊教育、幼儿园教师)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具有汕尾市城区户籍、红海湾户籍、华侨管理区户籍或持有汕尾市城区、红海湾、华侨管理区户籍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符合认定条件人员;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符合认定条件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3)参与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免试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资函〔2021〕1号)规定进行。

(三)网报时间

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10月8日9:00至10月14日17:00。由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账号信息直接关系到后续教师资格业务办理,请务必仔细填写。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开始前,申请人应先完善个人信息。

申请人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后,点击“个人信息中心”,在该页面完善个人身份等信息。

(四)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审核时间:10月21-22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现场审核地点: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二楼城区业务综合窗口。业务咨询电话:3828622,3360503。

现场上交材料:系统全部校验通过的只上交一张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和一份体检表。

(五)审核材料

1.身份证明

(1)汕尾市城区户籍、红海湾户籍、华侨管理区户籍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粤省事电子证照),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或粤省事电子证照);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回执不受理);

(3)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申请人的学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需要提供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没有提供鉴定证明材料的现场不受理。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特别提示:如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自行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开具证明。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出具汕尾市第一人民医院(红十字医院)、汕尾中医医院(城区新城路62号)、汕尾深汕中心医院或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逸挥医院),社会人员其他非定点医院的体检结论不予承认(体检时间:自本次现场确认时间前6个月内有效)。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函件、附件2:澳门特别行政区函件),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汕尾市城区教育局302室人事股,由教育局统一将函件寄到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702室),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寄回,由申请人到汕尾市城区教育局人事股领取。

6.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按系统格式要求上传)。(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与网上报名时提交的照片同底),现场确认时上交1张。

7.参加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二、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5日9:00至11月4日17:00)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每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以上由学校组成教师资格注册组织机构,认真审核。

(二)现场确认(11月5日至11月18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11月12日前,将以下相关资料上交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组织机构,由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组织机构审核,审核后将资料在11月15日前上交教育局人事股进行初审,同时上报各单位定期注册组织机构名单(加盖公章)。

首次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原个人认定申请表

7.注册人员名册表和文档。

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7.注册人员名册表和文档。

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9日至12月2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各学校将初审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7天。

(四)复核(12月3日至12月10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11日至12月8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与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

(三)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杜绝违规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等行为。

 

在此,我们满怀期待地祝愿每一位参与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的教师们都能顺利通过考核,继续在教育岗位上发光发热。愿你们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专业的态度,为汕尾市的学生们带来更加优质的教育。同时,也期待新一批教育人才的加入,为汕尾市的教育事业注入新的活力与创意。愿汕尾市的教育明天因你们的努力而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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