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基30要点助力备考2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抵押
随着202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的临近,5月17日至18日的考试日程已经确定,考生们必须抓紧时间,认真准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优路教育监理工程师栏目特别推出了《合同管理》夯基30要点簿,旨在为考生提供全面、系统的复习资料。
考点5: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但有些财产不能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面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通过以上内容的复习,考生们可以对抵押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202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优路-监理工程师栏目提供的《合同管理》夯基30要点簿,将帮助考生们更加系统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助力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祝各位考生备考顺利,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