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基30要点助力备考2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代理关系
在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生涯中,合同管理是核心技能之一,它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为了帮助各位备考202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科目的考生,优路教育监理工程师栏目精心编撰了《合同管理》夯基30要点簿。今天,我们将从代理关系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无权代理的相关知识。
考点3: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 |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 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授权行为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完成的。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或者职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职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
通过对代理关系的深入学习,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概念,还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代理事务。优路-监理工程师栏目提供的《合同管理》夯基30要点簿,旨在为考生提供全面、系统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在备考过程中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通过本要点簿的学习,对合同管理有更深刻的理解,为2025年的监理工程师考试做好充分准备,也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优路教育与您同行,共同迎接挑战,实现职业发展的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