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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住建局发布典型案例,监理工程师必看!

2024-10-29 10:26

滨州监理工程师在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近日印发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监理工程师在保障施工安全中的重要角色,并提供了宝贵的学习和借鉴机会。本文将详细介绍此次典型案例及其对滨州监理工程师职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沾化区、惠民县、无棣县、博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今年以来, 全市各县(市、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按照“严管重罚”和“视隐患为事故”的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有力推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今年以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从中选出3个典型案例(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7日

案例一 塔式起重机力矩限位器失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 安全装置

【要旨】起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塔吊力矩限位器失效,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0日,市住建局第三方巡查组对博兴县某在建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使用的31#塔机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该塔机力矩限位器失效。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规定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建筑其中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规定。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该部位施工作业,要求项目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该施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案例评析】

塔式起重机力矩限位器失效,当发生重量超重或作业半径过大时,会导致无法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动力源,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危害极大。本案中,塔机使用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规定。


案例二 高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管理 高处坠落 违章操作

【要旨】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基本案情】

5月21日-6月4日期间,沾化区住建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沾化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沾化区某项目17#楼进行外墙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多次在半空中通过吊篮进出楼层,存在高空坠落风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JG中第5.5.9条“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规定。

【查处依据及结果】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4日,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该部位施工作业,要求项目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6月21日移交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7月18日,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施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吊篮作业人员多次在半空中通过吊篮进出楼层,违章作业,存在极大的高空坠落风险隐患,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本案中,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规定。

 

案例三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管理 基坑支护 施工方案

【要旨】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出整改后,方可重新施工。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3日,无棣县住建局在对某施工企业承建的某项目检查中,发现该项目12#楼南侧车库基坑边坡未按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规定)。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该部位施工作业,要求项目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该施工企业立案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移交中。

【案例评析】

基坑施工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可能导致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施工作业安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可能导致基坑大面积坍塌等情况,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规定。


滨州监理工程师在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近日印发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监理工程师在保障施工安全中的重要角色,并提供了宝贵的学习和借鉴机会。本文将详细介绍此次典型案例及其对滨州监理工程师职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来源: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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