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速记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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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
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考点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
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
《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四:担保方式
根据《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和合同编,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置和定金。
考点五: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
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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