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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5月1日实施

2024-04-13 10:30

2024年3月2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注册类型及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四种类型。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是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首次申请注册或注销注册后再次申请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相关工作,可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三)变更注册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类别注册在同一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两个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不改变注册有效期。

四)注销注册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对于逾期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注册的,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1.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按类别分别组织。

2.已注册一个类别的监理工程师,通过第二类别考试后可申请将第二类别注册在同一单位,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类别准予注册的,单独计算有效期。

3.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社保缴纳单位应当与拟注册单位保持一致,存在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册流程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可在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查询。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可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予许可的颁发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式样见附件5。

(三)申请人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注册结果,接收电子注册证书。

 

四、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一)《办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完成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的人员,按照《办法》申请相应类别的初始注册。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办法》施行前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已完成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的,《办法》施行后,社保缴纳单位与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单位一致的人员,在注册系统内上传制作注册证书所用照片及有关信息,许可机关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社保缴纳单位与从业登记或过渡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申请初始注册。

(三)《办法》施行后通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注册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开展。

(四)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式样见附件6。

(五)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公路水运工程咨询、评估等领域执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继续教育

(一)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方式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其中,公需科目学时可以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以及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监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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