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 浙江5死1伤凶案:受害者为一家人,嫌疑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情概要
3月13日,浙江嘉善县发生一起凶杀案。
据当地警方通报,这次案件中5人死亡1人受伤。新京报记者多方核实获悉,受害者包括一名35岁的女子和她的父母、爷爷奶奶,以及年仅8岁的女儿。
嫌疑人身背债务被法院列为“老赖”
查询发现,江某某此前曾两次因债务问题被诉。判决书显示,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时间分别为2020年2月和10月,且江某某经法院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17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与江某某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11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采用固定月利率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贷款期限36个月。江某某自2019年6月17日起,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应费用。
另一起案件中,江某某因购买汽车不偿还贷款被起诉至法院,江某某败诉后,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被执行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
判决书显示,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江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江某某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此外,江某某与另一人名下有一处房屋,由另案查封,法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但对上述房产现无处置权。对于江某某名下汽车,法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未发现江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6月18日,法院向被江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该案例可能涉及到的法考知识点:
1.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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