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一、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1、针对的对象不同。
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丢失或损毁,要求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2、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只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只需一方当事人到场即可,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的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仍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另外,虽然补办的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给的结婚证只注明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补办登记发给的结婚证上注明的日期只表明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日期;补领的结婚证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注明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同时注明补领当天的日期。
二、补办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1、需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查档证明,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如属于结婚证撕裂的,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需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2、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三、补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补领结婚证手续男女双方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也可以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结婚证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结婚登记档案(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或当地档案局查档);
2、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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