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官宣: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具备造价工程师!
2024年1月4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第357号公布。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造价计价依据、造价计价确定、从业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省物价局2016年6月23日《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价格的要求,在《办法》中删除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作为竣工备案必备文件的要求,对各类备案事项统一执行上级部门规章,不再另行规定,删除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经主管部门鉴定合格方可销售使用的要求,同时删除对应的罚则。
(三)关于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删除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执业印章、分支机构设立等要求,增加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造价工程师的要求。
(四)关于工程造价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工程造价改革要求,修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活动的组成内容,修改对合理工期确定和调整的要求,增加对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增加工程造价应当体现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内容,增加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计价管理规定。
(五)关于施工过程结算。按照国家和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要求,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的专门条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以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对于经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工程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六)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对照上级部门规章已经规定的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情形,作了衔接规定。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划转的情况,对《办法》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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