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造价工程师必修课程:精通工程结算流程与技巧
对于二级造价工程师而言,掌握工程结算的相关知识是必备的。工程结算是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经济利益。以下是一些核心要点:
工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一般工程结算可以分为定期结算、分段结算、年终结算和竣工结算等方式。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分类 | 内容 |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 编制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在总承包单位审查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审查。 |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
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可直接进⾏审查,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审查。 |
工程项目竣工总结算 |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项目 | 计价原则 |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 |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
总价措施项目 |
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业建设主管部⻔的规定计算。 |
其他项目 |
①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数量和投标报价的计日工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步骤 | 内容 |
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支付申请 |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
支付竣工结算款 |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由于不可抗⼒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二)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
(2)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3)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四、最终结清
步骤 | 内容 |
最终结清申请单 |
缺陷责任期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最终支付证书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
最终结清付款 |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工程修复费用,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最⻓不超过2年。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在备考时,考生应重点掌握结算的标准程序及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并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来提高问题解决能力。同时,也要时刻关注行业内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更新,以便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