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相关考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介绍(三)
十二、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一)合同价格形式
形式 | 内容 |
单价合同 | 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
总价合同 | 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
其他 |
(二)预付款
分类 | 内容 | |
预付款 | 支付 | 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
用途 | 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 |
扣回 |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 |
逾期 |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合同中“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 |
预付款担保 | 支付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
形式 |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 |
其他 | 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三)计量
分类 | 内容 |
原则 |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周期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 |
单价合同 |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 其提交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 审核的,报送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总价合同 |
按月计量的支付的合同总价同上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按合同约定。 |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
分类 | 内容 |
付款周期 |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②根据合同中的“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③根据合同中的“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④根据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⑤根据合同中的“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⑥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⑦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十三、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申请
分类 | 内容 |
提交文件及时间 |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
申请单内容 |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 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二)竣工结算审核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支付两倍违约金。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进⾏复核,或按照合同中"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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