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在优路教育,我们深知每一位初级会计师考生对于考试知识点掌握的渴望与重要性。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备考2025年初级会计师考试,我们特别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关键考点,旨在通过详尽的解析,助力考生们在考试中脱颖而出。今天,我们就来聚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重要考点,帮助大家理清思路,把握备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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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
购置存量房 |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
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 |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通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考点的深入解析,相信考生们已经对该知识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在优路教育初级会计师培训栏目,我们始终致力于为考生提供专业、全面的备考资料和辅导服务。未来,我们还将继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的备考内容,帮助大家在初级会计师考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收获满意的成果。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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