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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2021-07-25 10:33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8〕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确认备案的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人员在公布的面授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由面授培训机构负责报送学习数据,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导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学员可登陆“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进入“继续教育”模块查询。没有公布面授培训机构的地区,当地会计从业人员可通过网络培训机构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或者参加在自治区境内其他地区已公布的面授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面授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三、面授培训机构要不断优化培训课程和师资,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报送财政部门。对采取虚假、欺诈等不当手段招揽生源或以会计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一经查实,纳入会计培训“黑名单”,依法依规处理。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据《实施办法》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须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提交《关于自行组织开展××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申请》等,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实际培训情况、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完成的学时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引导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良性发展,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培训机构实施禁入。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咨询投诉电话:(0991)2359416、2330162。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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