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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解析:关闭煤矿的情形

2024-07-04 17:40
来源:优路教育

在2024年初级安全工程师的考试中,《法律法规》科目是评估考生对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理解与应用的重要部分。其中,关闭煤矿的情形是一个关键考点,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和执行。这一考点不仅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的记忆,还考查其在实际工作中识别和处理违法行为的能力。掌握这个考点对于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考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考点:关闭煤矿的情形★★★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第二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整顿后验收不合格

第十一条第二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

第十一条第三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总的来说,关闭煤矿的情形作为初级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的一个重要考点,对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法律规定,考生不仅能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更能在日后的工作中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每位考生都应该重视这个考点,确保能够准确识别和正确处理各种需要关闭煤矿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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